注意!南宁这家印企无证印书被查,详解新闻出版业合规门道
有一家位于南宁市的教育公司,因未获得相关证件却进行教辅材料印刷的行为,而遭到了处罚,在这起案件的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是校外教辅市场存在的灰色区域以及监管方面的难点之处。
印刷许可的重要性
从事印刷行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干的,得事先去获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才行呢。那种证件是由各个地方的出版管理部门去审核之后颁发出来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印刷单位拥有合规相关条件,也能够对于所印刷的内容承担起相应责任。没有这个证件就进行经营就是跳过了监管审核环节,会使得非法的或者是不合规的出版物存在得以流通这么一种可能性的。
南宁的这家公司,在其场所之内悬挂了《营业执照》,这一行为表明它具备经营资格。然而,营业执照与印刷许可属于不同范畴,前者是工商登记相关,后者涉及行业准入规定。许多小经营者容易将二者混淆,误以为获得执照便能够开工,这属于典型的认知误区,最终致使了违法情况的发生。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过程
在此案当中,执法人员所查获的诸如《刘老师同步美文》等之类的材料,被鉴定成为了“非法出版物” ,这个结论并非是在现场随口就确定下来的,而是历经了正式的委托以及鉴定的程序 ,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信函进行委托 ,西乡塘区新闻出版局出具了编号分别为西新出鉴〔2025〕5号以及6号的《出版物鉴定书》 。
这些鉴定书是起着法律效力作用的关键证据,它们证实这些印刷品并非经由那种被认定为合法的那种出版单位出版,而是属于那种擅自去编印之后方可以形成的出版物的品类,要是没有这样一个鉴定结论的话,后续执行的行政处罚那就会不具备那种基于事实而形成的依据,而且在程序方面也将会出现那种存在瑕疵的情况 。
违法事实的具体构成
此事例之中的违法事实归为两类。第一类,认定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所说的“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意思是,在未曾获取许可证的情形下承接印刷工作,此行为违背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第二类,判定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所谓“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指的是,承接了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这种做法违反了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经过核查,这家公司总共印刷了7923册非法的教辅资料,其中在现场那里查获了6165册。在首次进行检查的时候,他们凭借这项业务获取了340元的违法所得。当第二次进行检查时,印好的书籍还没有进行账款结算,因而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不过这并不会对其违法行为的成立造成影响。 ,。
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一个情况是,这起案子曾经被移交给公安机关,在2025年8月2日的时候,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开具了叫《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文件,其编号是南公高不立字00237号,判定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这表明行政机关在察觉到有可能涉嫌犯罪之际,履行了移送的责任义务。
公安机关不进行立案,一般是由于非法经营的数额或者违法所获取的利益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然而这并不表明事情就此完结,紧接着行政执法程序就开始启动。在2025年8月之时的4日,文化广电以及旅游局做出了立案展开调查的决定,这展现出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相互之间的衔接以及区分。
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之时,绝不能够搞成 “一言堂” 的局面,而是必须得去履行严苛的程序。在2025年8月21日 ,南宁市文旅局已朝着该公司以电子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此告知书揭示了拟要处罚的具体内容 ,还有实际发生的事实 ,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并且还明确了告知该公司它是享有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的 。
这称得上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所在。要是公司针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持有异议,能够在这个期间提出自身的理由以及证据来。行政机关必定得充分听取并且记录下来,之后才可以作出最终的决定,不然处罚决定有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按照相关法规所示,对于此等违法行径的惩处一般涵盖没收违法所获、非法出版之物以及予以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会清晰告知,要是逾期未缴纳罚款,就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额外加罚罚款,并且加罚的罚款总额不会超出原本的罚款数额。
倘若公司对处罚持有不服的态度,法律同样给予了救济的通道可走。他们能够在接到决定书之后的 60 日里边,朝着南宁市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又或者在 6 个月的时间限定内,径直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是既不进行复议也不开展诉讼,同时又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在经过催告之后,行政机关会去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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